赔偿制度
- 发布时间:2016-0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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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损毁文献 指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、条形码等。
1、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者,根据污损程度按书价的30%-50%进行赔偿。;损毁图书条码或磁条者,需收取加工费每册5元,若私自更换文献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
2、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,应赔偿原文献,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按原文献定价的3—20倍赔偿;报纸、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—20倍赔偿;建国前出版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,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。
3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,否则责任自负,须按上述规定处理。
三、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遗失所借文献,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,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,按不同的出版年限,赔款率如下:
(1)1950年-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定价的10倍赔偿;
(2)1986年-1989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定价的8倍赔偿;
(3)1990年-1992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定价的8倍赔偿;
(4) 1992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原书定价的3倍赔偿。
(5)多卷书、丛书、按全卷(套)定价计算;工具书、贵重书、期刊报纸有损坏现象处以5-10倍的罚款。
四、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,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,一经发现,即以偷窃论处,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—30倍罚款。屡次窃书者,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,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。
五、外借文献超期 外借文献超期(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)者,每天须缴纳逾期费,图书每天每册0.50元。
六、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